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景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类型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恢414号申请人:王立平,女,1972年1月2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321执恢414号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安徽景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景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37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景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徐跃书记员刘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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