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 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2217860元,并以22178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驳回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0元,由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