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0621执11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安徽广和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季凯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21民初1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费、执行费。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544.36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濉溪县××路北侧龙××山路东侧,恒大名都10#1302室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室房产[××房地××字(××)××)]以及××安徽省××相山区相山路××#××室(共有权人:孙恒恒,不动产权证书号:200×378号、200×379号)、1033室(共有权人:孙恒恒,不动产权证书号:200×382号、200×383号)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作出对上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