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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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303执460号 陈钵、孙本付、孙本贵、潘一浩: 申请执行人陈钵与被执行人孙本付、孙本贵、潘一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8)吉030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判决第六项:“孙本付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4528.57元、门诊治疗肺5241.07元、其他治疗费7891.78元、护理费259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5553.5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37905.81元的35%,即人民币13267.03元;孙本贵、潘一浩各赔偿人民币37905.81元的17.5%。即人民币6633.52元。孙本付、孙本贵、潘一浩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陈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案款计算如下:1、孙本付给付13267.03元,孙本贵给付6633.52元,潘一浩给付6633.52元;2、申请执行费2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30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孙本付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4528.57元、门诊治疗肺5241.07元、其他治疗费7891.78元、护理费259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5553.5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37905.81元的35%,即人民币13267.03元;孙本贵、潘一浩各赔偿人民币37905.81元的17.5%。即人民币6633.52元。孙本付、孙本贵、潘一浩互负连带责任”,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