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远县赵集医院
类型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皖0321执17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住所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皖0321执17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住***。负责人:陈辉,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皖0321执17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史琴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区松陵××产权证××号房屋一处,现因案外人朱幼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区松陵××浪路木××室房屋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史琴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区松陵××产权证××号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