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怀远县赵集医院 |
| 类型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皖0321执17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住所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皖0321执17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住***。负责人:陈辉,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进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皖0321执17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史琴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区松陵××产权证××号房屋一处,现因案外人朱幼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区松陵××浪路木××室房屋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史琴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区松陵××产权证××号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