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成都力隽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91民初15930号原告:成都力隽商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91民初15930号原告:成都力隽商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放,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潘小川。原告成都力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力隽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486.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玖零壹零业务合同书》,该《合同书》包括《玖零壹零商品合同书》和附件《供应商业务和服务协议》两部分。《玖零壹零业务合同书》的目的是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果汁等系列预包装食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时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在未签订新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延续六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向被告供应果汁等系列预包装食品。被告收到货物后,与原告进行了对账,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具了发票,但收到发票后,被告却迟迟未付款。2019年5月14日,被告在《对账函》上确认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未付货款为57486.76元。原告催还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成都高新区,且本院工作人员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原办公地址在成都高新区,但从2019年9月起已不在该地址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石 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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