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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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19804.1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二、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900000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20**四平市不动产权第XXXX、0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8元,减半收取计64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