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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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苗东钩机费用39500元; 二、驳回原告苗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被告唐华负担。 告 知 权 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