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苗东钩机费用39500元;

二、驳回原告苗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被告唐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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