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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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91民初15062号原告:成都松立建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91民初15062号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晓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兴芸,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徐丰贤。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49元,由原告成都松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海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芸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