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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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9353号原告:成都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9353号原告:成都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熊子江,总经理。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成都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鸿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