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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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拖欠呼和浩特市赛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8月30日的借款本金1494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379.67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