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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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

二、王俊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09309.93元及利息(利息以409309.93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王俊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77417.63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以309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3日以6193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77417.63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77417.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俊领笔迹鉴定费8000元;

五、驳回王俊领的其他上诉请求和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903元,由王俊领负担6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508元,由王俊领负担5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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