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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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621民初2102号原告:王法,男,1990年9月12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04民初6178号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文映忠,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阳,四川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胜蓉,女,****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简称创和物业公司)与被告何胜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正阳及被告何胜蓉的委托代理人盛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何胜蓉向创和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2092.48元及逾期违约金4945元、垃圾处理费117元,上述共计7154.48元,本案诉讼费由何胜蓉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月13日创和物业公司与聚贤.雅丽园签订了试用合同,2010年4月签订了正式合同,2016年6月29日签订了第二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0.66元/月/平方米。2019年2月28日,创和物业退出聚贤.雅丽园小区,不在提供物业服务。何胜蓉系聚贤.雅丽园5栋4单元17号房屋所有权人,其建筑面积为125.01平方米,但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开始欠缴上述费用至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创和物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何胜蓉辩称: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物业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业主不应该缴纳物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3年物业服务合同、民事判决书、新都区街道团结社区居委会证、临时物业服务函及公告、退场公告及交接清单、交接班记录表、绿化合同及付款证明、化粪池合同及付款记录、物资采购及工程维修合同、收据、大中型维护、维修证据车辆出入登记、设施设备检查表、水费缴纳凭证及情况说明、缴费明细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9日雅丽园业委会与创和物业公司签订了试用期三个月的《物业服务合同》,试用期届满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对物业管理事项、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从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收费标准为0.46元/平方米/月。2012年12月,雅丽园业委会进行换届选举,任期三年。《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雅丽园业委会就是否与创和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和上调物业服务费事宜召开业主大会,并由创和物业公司在雅丽园物业服务中心向业主发出书面征求意见表,根据回收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已获得专有部分面积过半人数同意续签合同和调整物业服务费,2013年6月29日雅丽园业委会代表该小区业主与创和物业公司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收费标准为0.66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创和物业公司未与雅丽园业委会续签合同,但仍继续在雅丽园小区服务至2019年2月28日止。何胜蓉系“聚贤.雅丽园”5栋4单元17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1.9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何胜蓉未交纳物业服务费2092.48元、垃圾处理费117元,创和物业公司向何胜蓉发出催缴费通知单。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6年6月28日创和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与雅丽园业委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创和物业公司开展后续物业服务后是否能收取物业费的问题,现本院评判如下:2013年6月29日雅丽园业委会代表该小区业主与创和物业公司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收费标准为0.66元/平方米/月,合同到期后,雅丽园业委会未向创和物业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函,要求其退场将小区物业交由其他公司经营,创和物业在此情况下继续服务雅丽园小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也没有续签服务合同,但仍然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雅丽园小区业主仍在享受创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近两年多的时间内,小区业主及业委会均没有提出异议以及就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取代创和物业召开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因此创和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要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对于物业费收取的标准,本院认为应当参照2013年6月29日雅丽园业委会代表该小区业主与创和物业公司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收取。创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何胜蓉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创和物业公司主张何胜蓉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2092.48元、居民垃圾处理费11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何胜蓉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照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纳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经过本院综合考量双方履约情况、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截止2019年2月28日违约金为500元,此后以2092.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胜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92.48元及居民垃圾处理费117元;二、被告何胜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交物业费的违约金500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以2092.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胜蓉承担(此款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已垫付,何胜蓉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钰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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