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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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4月17日利息3582.95元、逾期罚息49677元、利息复利2612.91元,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舜帝花园B4幢3至4层305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东国用(2008)第528号/房地权东字第200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东至县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8元,减半收取4219元,由被告***、***、***、东至县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