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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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山支公司 辽宁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翔汽车修配厂车辆损失、评估费总计186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3元,其中589元由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翔汽车修配厂承担,另40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