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621民初4763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述六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被告:***宏晨运输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玉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住***。负责人:林长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以下简称***等六原告)与被告***、***宏晨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等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被告中财保金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等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六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计31万元;2.被告中财保金水支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宏晨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中财保金水支公司辩称,1.原告应提供事故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以及司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以证明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如涉案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对于原告诉请超过交强险应赔偿的部分,我司同意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3.原告是农村居民,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4.原告主张各项费用过高,我司不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6日23时许,王军权驾驶豫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濉溪县S2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0KM路段处时,遇***驾驶的豫H×××××(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其前方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遂即追尾碰撞,造成王军权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权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查明,***宏晨运输有限公司系豫H×××××(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宏晨运输有限公司为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财保金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为豫H×××××车在中财保金水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王军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81××××××××,户籍性质为居民家庭户。***系王军权的妻子,***、***、***系其二人所生育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王军权,长女王兰花。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次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军权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中财保金水支公司承保了豫H×××××(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故***等六原告诉请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军权死亡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中财保金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中财保金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及车辆所有人***宏晨运输有限公司按***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宏晨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举证、答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定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本院核定因王军权死亡应赔偿***等六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参照2018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78元,赔偿6个月,确定为37189元。2.死亡赔偿金。死者王军权,出生于1981年7月22日,死亡赔偿金应赔偿20年,参照2018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996元/年的标准,确定为279920元(13996元/年×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出生于2002年1月29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1年,参照2018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748元/年的标准,应赔偿6374元(12748元/年&ide;2人×1年)。被扶养人***出生于2003年4月18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2年,参照2018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748元/年的标准,应赔偿12748元(12748元/年&ide;2人×2年)。被扶养人***出生于2009年10月6日,根据其诉请,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8年,参照2018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748元/年的标准,应赔偿50992元(12748元/年&ide;2人×8年)。被扶养人***出生于1954年8月12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15年,参照2018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748元/年的标准,***有子女二人,应赔偿95610元(12748元/年&ide;2人×15年)。被扶养人***出生于1956年7月5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17年,参照2018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748元/年的标准,***有子女二人,应赔偿108358元(12748元/年&ide;2人×17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共同的赔偿年数为1年,***、***、***、***共同的赔偿年数为1年,***、***、***共同的赔偿年数为6年,***、***共同的赔偿年数为7年,***单独获得的赔偿年数为2年。据此,***、***、***、***、***五人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3968元[(12748元/年×15年)+(12748元/年&ide;2人×2年)]。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本院酌定支持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优先赔偿24000元。以上赔偿数额共计545077元。赔偿方法:由中财保金水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等六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45077元中的110000元。剩余435077元(545077元-110000元),由中财保金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130523.1元(435077元×30%)。中财保金水支公司合计应赔偿240523.1元(110000元+130523.1元)。因中财保金水支公司已在保险范围内足额赔偿***等六原告的各项损失,***、***宏晨运输有限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523.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52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负担1122元,被告***、***宏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玮附1.赔偿清单:1.丧葬费:37819元;2.死亡赔偿金:279920元;3.精神损失费:5000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203968元;总计:571707元。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赔偿200000元,合计310000元。附2.案件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开户名称:濉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0。附3.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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