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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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灯塔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00元、残疾赔偿金19052.80元、误工费7930元、护理费28592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器具费160元、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1200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85247.23元、伙食补助费19800元、营养费6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被告***医疗费265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8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承担52元、被告***和沈阳市盛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