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募集款项600万元并支付罚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6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12元,由原告负担95660元,被告负担45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7-05-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