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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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南环境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622000元; 二、被告贵州中南环境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96146元。 案件受理费2260元(缓交),由被告贵州中南环境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