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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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 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东县竹胶板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5998元; 二、被告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向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为1279元,由被告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