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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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大方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729170元及其利息(以72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由大方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付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1万元; 三、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大方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58351.91元及其利息(以6758351.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为:由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大方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40830.71元及其利息(以8740830.71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777.16元,由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大方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017.41元,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75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26000元,由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大方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00元,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77.16元,由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大方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3483.88元,由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293.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