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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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电毕节热电有限公司 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被告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电视开户费380.00元、自来水开户费200.00元、燃气入户费2,500.00元,合计3,0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703.33元; 三、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7,281.56元; 四、驳回上诉人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9.00元,上诉人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0.00元,上诉人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