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3898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4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1.8元;

(上述一至四项判决,被告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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