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03执3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夏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34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34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艾春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