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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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盘水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六盘水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154863元(违约金自2017年5月21日算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房价款2966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为“上诉人六盘水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52151.40元(违约金自2017年5月21日算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房价款296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7,共计5306元,由上诉人六盘水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5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