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泰枕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泰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二、被告广州泰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泰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