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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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梧州龙鱼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6893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634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以4054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A地块面积为5466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防港国用(2009)第0329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狮卧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贺州广济医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6267.5元,公告费910元,合计277177.5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梧州龙鱼漆业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狮卧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贺州广济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