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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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港市泽明胶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31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贵港市泽明胶业有限公司负担523元,由***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贵港市泽明胶业有限公司负担1322元,由***负担4000元,贵港市泽明胶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