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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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普安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73.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19.68元; 三、被告普安县青山镇小虎汽车修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066.12元(判决前先行赔偿的29800元,已扣减);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被告普安供电局负担193元,由被告***负担578.5元,由被告普安县青山镇小虎汽修厂负担964.5元,由原告***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