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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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经济损失38685184元。 四、驳回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661元,由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负担25766元;被告***负担231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95元,由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