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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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汉军·龙江帝景小区F-803号房权属登记需由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义务履行过程中确因非出卖人即上诉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的除外); 四、变更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吕萍、***支付逾期备案登记违约金1927.18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吕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吕萍、***负担260元,上诉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元(上诉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宁市汉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