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市宝顺矿业有限开发公司、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共同支付资产转让款2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0元,合计26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90元,减半征收14295元,由被告保山市宝顺矿业有限开发公司、保山市隆阳区新兴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