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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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分公司 东丰县永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友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6元,退还给***,东丰县永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永春)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933元退还给东丰县永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永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