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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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街××号楼××层××号××号××商铺腾让给原告张家界天龙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