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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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劲松、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万元、违约金187330元、律师费21113元,合计318443元。 二、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付款责任的,由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7902元,被告承担3259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