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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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万元。 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