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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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5000万元、利息10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包括:(1)截至2018年1月5日的违约金:186684元;(2)以4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360天/年)标准,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8099562股限售股(股票代码为000752)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200元,由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负担476元(已交纳),由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927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