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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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602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01.45元;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漯河市伊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