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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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0209.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232.4元。 第一项款项90209.64元及第二项款项中的13897.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下列账户(户名:***,账号:621********0703041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远县坝头支行);第二项款项中的3000元、7335.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分别支付至被告***下列账户(户名:***,账户:62159959********98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石支行)、被告***的下列账户(户名:***,账户:622*************8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市新兴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9.24元,减半收取579.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5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剩余76.6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