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油物资天津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东盈实业发展公司
汕头远东(集团)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查封、拍卖址于汕头市龙湖区绿茵庄XXXX座XXXX号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石油物资天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东盈实业发展公司各负担一半。***、***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中国石油物资天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东盈实业发展公司各自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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