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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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被告***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信阳市艺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616万元及利息(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10元,由***负担65610元,***负担3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