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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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被告***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信阳市艺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616万元及利息(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8710元,由***负担65610元,***负担3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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