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万力通电力有限公司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国岳高科技研发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国岳高科技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39,17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39,17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万力通电力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00元,保全费1,870.00元,合计6,760.00元由被告辽宁国岳高科技研发建设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万力通电力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丙远

人民陪审员  赵丽芹

人民陪审员  周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 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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