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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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973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24997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为24%从2012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银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肇庆骏辉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辉新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盈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贵丰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润益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银轩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130.76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银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肇庆骏辉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辉新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盈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贵丰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润益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银轩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72408.27元,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74722.49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72408.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十二被告应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7240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