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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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支公司 天津万全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支公司给付二原告保险金224960元(其中施救费1500元、车辆损失费2234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直接支付到原告***本人账户(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罗庄子支行;卡号6231********)。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支公司负担2186元并付款至原告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盛屹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