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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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华晟包装厂 山东钧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山东钧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青神县华晟包装厂货款335689.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35689.0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山东钧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青神县华晟包装厂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神县华晟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8元,诉讼保全费2366元,合计9204元,由原告青神县华晟包装厂负担713元,由被告山东钧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91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洋洋 人民陪审员 左国军 人民陪审员 罗华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伊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