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款52442.78元及违约金(以52442.78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款298500元及违约金(以298500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款319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844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7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润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