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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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格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购房款62028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以已付购房款62028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案涉房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所在楼栋逾期完成初始登记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已付购房款62028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完成初始权属登记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洁 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舒清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