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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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阴江东集团公司借款42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500万元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借款2700万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 二、***对上述第一项中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400.4万股)、***(400.4万股)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股票实现质押权后的剩余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江阴江东集团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800元(江阴江东集团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江东集团公司,***对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