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苏州新气象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604527.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确认的收款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浏河支行,账号:70×××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8元,由原告***负担19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负担332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剩余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