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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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太仓市至仁药房有限公司 太仓小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太仓市金鑫铜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784138.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214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